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怎麼寫

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怎麼寫

從古至今我國都是農耕文明大國就算在科技園飛速發展的現在也是如此,這也就使的土地在我國成爲了一種極其重要的資源,而我國的農民也常常會爲了土地發生爭執,這種時候就需要有關部門的介入,那有關部門根據什麼去了解情況呢,也就是根據土地糾紛訴鬆書去了解了,那麼土地糾紛訴鬆書怎麼寫呢?

土地糾紛訴訟書怎麼寫

上訴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於198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當時爲×××鄉)×××村××ד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1998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鬥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爲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於土地平整以後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爲已經取得“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範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爲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98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在“南鬥半”丘稻田上耕種。1998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進行拆並鄉鎮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放。爲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爲,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爲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爲依據爲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後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爲 “南鬥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爲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爲,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並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爲政府的原因導致當地都沒有實際拿到,如果說原審法院的理由成立,那麼將導致當地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都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人認爲,上訴人目前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僅只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沒有書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合同關係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證據效力受到影響,但是並不意味着合同關係不存在。最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的承包經營合同關係應由法院在進行審理後認定,而不是在起訴時審查。

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

所謂可訴性,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因此,上訴人依法有權就土地承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剝奪了上訴人透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爲。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07)×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徵收與補償機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製度並將改革成果歸由人民共享。

希望本文能爲有法律方面困惑的您帶來一定的幫助,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應當相信法律的力量,土地是中國人民生存的根本國家爲了更好的爲農民朋友幫助出臺了大量的土地管理辦法,相信這些法律會給我們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