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減資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入股減資的情況有哪些

在實際情況中,公司的發展也是瞬息萬變的,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情形和問題,需要我們一一處理和解決。因爲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可能會導致公司虧損或者其他情況,這時候公司不得不面臨減資,由於土地也作爲公司註冊資本之一,那麼土地入股減資情況有哪些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關於土地入股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股東出資方式】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土地入股減資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行爲。爲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因此,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餘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從實際情況看,辦理公司減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2、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公司減資應遵守法定的程序:

1、編制資本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由於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是可以按土地的使用權來作爲出資的方式之一的,但是如果公司面臨着各種各樣的情況,符合我國法律條件,那麼公司土地入股減資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這就可能是因公司入不敷出,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情況下,這時,我們便面臨着土地入股減資。在進行減資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