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爲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貸款通則》第五十三條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