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必須經過備案纔有法律效力嗎
1、租賃合同備案並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租賃合同並不是一定要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過期怎麼處理
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滿以後,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租租賃問題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對房租等條件都沒有做出變更。
那麼,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在雙方簽字以後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在房租租賃期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繼續向出租人交納房租,出租人接受的。
我們視爲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都不願意再籤合同。
一般面對租賃期滿的時候,出租人會覺得房租有點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覺得自己的住房面積有點狹小,不再將房租出租,承租人不願意增加房租或者由於工作地點變更的原因不願再繼續承租,那麼租賃合同期滿以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期滿,一方願意繼續,另一方不同意。
出租人不願意再繼續出租房屋給現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點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願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來的價格繼續承租。
原來的承租人擁有優先承租權,可是優先承租權是在出租人出租條件一樣的情況下,他比其他人擁有優先承租權。
例如,出租人要求增加房租,承租人也同意,可是出租人卻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那麼出租人就侵犯了原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那麼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人就完全合法。
不過,出租人應該給承租人必要的期限尋找房屋。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租賃合同備案並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租賃合同並不是一定要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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