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保全勝訴後怎麼解除

可以向法院申請。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勝訴後訴訟保全的解除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應當依據職權裁定解除訴訟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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