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出租定金有違約金嗎
民法典規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交納了定金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交納定金後適用定金罰則,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另一方只能適用定金罰則或者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則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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