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樣的房地產依法不得轉讓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地產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外部效力: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
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爲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部效力: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爲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爲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檔案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複讓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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