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