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因道路通行問題發生糾紛的,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村委會等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先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法院判決。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