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居住權是否可以出租
居住權是不得轉讓、繼承、出租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居住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爲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有人享有居住權的時候,那是法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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