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沒到期是否可以提前搬走
租房合同沒到期能提前搬走,但是如果提前搬走並提前解除合同的,則屬於違約,承租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承租人是與房東協商一致後決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則不構成違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期內能漲房租還能漲房租嗎
合同期內是不可以漲房租的,但是承租人同意的除外。
出租人單方面漲房租的屬於違約行爲,承租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約定了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按照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簽訂的租房合同是否可以提前取消
簽訂的租房合同可以提起解除取消,但是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合同中約定的以及法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否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有一方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就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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