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買賣合同上是否有轉款期限
這個由買賣雙方協商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標的物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第六百零二條【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
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
,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爲。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爲。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爲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爲。
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民法典中房產買賣合同上關於轉款期限應該由買賣雙方協商而定,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執行,如果一方有違約的行爲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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