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間房產贈與會不會要辦理登記
夫妻間房產贈與需要辦理登記。房產屬於不動產。而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贈與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否則,贈與行爲不發生法律效力,即房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受贈房產會不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婚內房產贈與會不會有效
夫妻婚內自願贈與房產是有效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贈與給另一方,並與對方並簽訂書面協議的,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爲有效,而且一旦進行了房產變更登記,就視爲贈與行爲完成,受贈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一、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夫妻婚內贈與房產,在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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