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回遷房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回遷房要辦理公證的,需要向回遷房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交徵收補償協議、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回遷安置房交房流程有哪些
1、交房通知。
開發商以書面形式通知回遷戶在約定時間內對回遷房進行驗收交接。
一般約定的交房時間是在通知書寄出30天內,所以,回遷戶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去辦理交房手續。
2、驗收。
回遷戶按照當初徵收原房屋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約定,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進行驗收,並做好相應記錄,同時,要對房屋產權進行覈驗。
3、開發商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相關法規,即使是回遷房,在交房時,開發商一樣要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該法規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賠給回遷戶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開發商不提供的,回遷戶可以拒籤房屋交接書。
4、簽署房屋交接書。
回遷戶在驗收房屋後認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
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詳細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蓋章,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準,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證法》的規定,回遷房要辦理公證的,申請人向回遷房所在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交申請書、房屋權益證明、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身份證明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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