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2、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