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決能否作爲房屋產權證明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作爲房屋產權歸屬證明,當事人可以持法院判決書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徵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爲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二、不動產登記怎樣辦理登記手續
1、向當地登記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2、準備相關材料。
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不動產的產權和來源證明等詳細資料。
3、登記部門接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會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以後會對產權資料進行覈實,而且對於房地產、土地附着物等進行實地檢視覈實無誤以後登記。
另外,在實際中,除了買房之後要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包括住宅房產,下面的都是需要登記的範圍:
1、住宅房產。
住宅是人們居住的房屋,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房產作爲不動產登記國家可以瞭解人們的居不動產登記住條件、生活水平等資訊,對國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導作用。
2、商業房產。
就是不是用來居住的房產,包括工業廠房、門市、用來出租的房屋,這些房產國家會適當收稅的。
3、土地。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爲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開發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等都應該登記的。
包括山林、草原、沙灘、礦山、牧場等。
4、海域使用權。
海域開發、養殖等使用權需要登記。
5、探礦權和採礦權。
探礦權和採礦權以非實物形式成爲不動產登記的對象。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所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作爲房屋產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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