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了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情形,離休、退休可以提取公積金。因此,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提取情形來看,住房公積金可以繳存至離休、退休前。在未延長退休年齡的情形下,男性勞動者可以繳存到60歲,非女幹部勞動者可以繳存到50歲,女幹部勞動者可以繳存到55歲。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離休、退休的;(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 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五)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