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如何在農業銀行貸款
因買房去農業銀行貸款可以帶着相關證件與資料去銀行辦理住房貸款的申請。申請貸款的人應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還款能力,沒有失信記錄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買房離婚後如何分配
離婚時對於貸款買的房產分配,應當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貸款購買的房屋和夫妻婚後貸款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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