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房產過戶偷稅漏稅怎麼處理?

一、協助房產過戶偷稅漏稅怎麼處理?

協助房產過戶偷稅漏稅怎麼處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偷稅與漏稅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爲。偷稅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稅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爲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稅是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爲或不作爲。漏稅與偷稅的轉化。漏稅行爲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爲偷稅。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爲,行爲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稅。

三、偷稅罪的罪與非罪界限

首先,要注意區分偷稅與漏稅。漏稅是指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並非故意,沒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爲,是一種一般稅務違法行爲,應由稅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稅款,並加收滯納金;偷稅則是一種故意行爲,行爲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偷稅性質要比漏稅嚴重得多,偷稅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偷稅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要注意區分偷稅與避稅。所謂避稅,是指採用合法手段減輕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廣義的逃稅包括偷稅與避稅。偷稅與避稅雖然都是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爲,但二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前採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行爲,大多數情況下是符合立法意圖的,如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投資,有些則是鑽稅法不夠完善的空子;偷稅是發生納稅義務後,採用非法的手段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在任何情沉下,偷稅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鑽法律空子的避稅,只能透過不斷完善稅收法律的方法來防止,對於偷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稅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區分一般偷稅行爲與偷稅犯罪。本條明確規定了偷稅犯罪的定罪標準,這是區分一般偷稅行爲與偷稅犯罪的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本條對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沒有作分別的、不同的規定,主要是因爲規定了偷稅的比例和偷稅數額的雙重標準。因此,和其他單位犯罪數額標準一般高於個人犯罪數額標準不同,單位偷稅犯罪與個人偷稅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是一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助房產過戶偷稅漏稅也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而且對於此罪的處罰一般會按照偷稅漏稅的金額來進行處罰,所以,在辦理任何案件的時候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不能因自己的私利而做出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