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契稅減免政策的彙總

現行契稅減免政策的彙總

現行契稅減免政策的彙總

受財稅[2012]年82號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當前我國契稅的有關條文,對其中涉及現行契稅減免政策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徵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財稅〔2008〕62號;財稅〔2008〕104號)

2、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徵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3、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徵契稅,超過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因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爲第一次購房。(《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的試驗場、試驗樓,以及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徵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5、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工程,軍用的機場、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徵契稅。(《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6、共同佔有的土地、房屋權屬分析,免徵契稅。(《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國稅函〔1999〕391號)

7、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8、依法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京外交機構、聯合國駐京機構以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

9、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財稅[2011]82號)

10、對事業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徵契稅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覈算的事業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一律照章徵收契稅。(財稅字〔1998〕96號)

11、對金融企業透過“以房抵債”方式取得的房地產,在財務處理上不進固定資產,沒辦不關產權變更手續,暫不徵收契稅。待金融企業出售或使用該房產時,再向方地產承受者徵契稅。(遼地稅農〔1998〕351號)

12、對監獄管理部門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於監獄建設,視同國家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免徵契稅。(國稅函〔1999〕572號 )

13、軍隊移交企業憑房地產劃轉檔案和經工商部門登記確認的企業法人爲依據,到所在地契稅徵收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可一次性免徵房地產契稅。(遼地稅法〔2000〕138號)

14、軍建離退休幹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調整,是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爲配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的順利實施,免徵軍建離退休幹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稅。(財稅字〔2000〕176號)

15、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並移交地方的企業,其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爲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指示精神,對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移交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徵。(國稅函〔2000〕468號)

16、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單位合建並各自分得的房屋,不發生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財稅〔2000〕14號)

17、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爲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的規定,免徵契稅。(財稅〔2000〕130號)

18、對華融、信達、東方、長城四家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財稅〔2001〕10號 )

19、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徵收機構承受用以抵繳社會保險費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國稅函〔2001〕483號)

20、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徵契稅。(財稅〔2001〕156號)

21、根據國務院2001 年發佈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國務院第324號令)中關於“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的清理和處置,免交稅收和行政性收費”的規定,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及的契稅,應當予以免徵。(國稅函〔2002〕777號 )

22、個人購買四合院,符合普通標準住宅的,暫享受“減半徵收契稅”的優惠政策。(京國土房管改[2004]375號)

23、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屬於該企業法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法人承受個人獨資企業的房屋或個人獨資企業承受個人獨資企業法人的房屋並未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不徵收契稅。(遼地稅函〔2004〕173號 )

24、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爲,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財稅〔2004〕126號)

25、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爲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財稅〔2004〕134號)

26、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國稅函〔2004〕1036號 )

27、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是相分離的。股權是一種按份共有權,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所佔股份享有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企業所有者的權利。土地、房屋是企業法人財產,而公司獨立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股權轉移變化不影響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會導致企業法人資產的權屬轉移,不涉及契稅問題,不徵收契稅,也不需辦理減免。(遼地稅函〔2005〕58號 )

28、對商業銀行承受依法實施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以及《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規定,免徵契稅。

(吉地稅發〔2006〕133號)

29、對於被轉移權屬的建築物,可參照房產稅徵管中有關房屋的標準認定是否屬於應納契稅的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中對於“房屋”的解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物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還規定,對具備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徵收房產稅。在政策執行中,凡是房產稅徵稅的房屋範圍均可作爲契稅的徵稅對象。(吉地稅發〔2007〕9號)

30、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構築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着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徵契稅。(財稅〔2007〕162號 ,該條款與上文中的第29項內容相左,從效力上看,筆者認爲應以此文爲準。)

31、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爲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財稅〔2008〕24號 )

32、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爲不徵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國稅函〔2008〕438號 )

33、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財稅[2008]137號);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財稅〔2010〕94號)

3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可比照上述規定不徵收契稅。(財稅〔2008〕142號 )

35、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爲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財稅〔2010〕42號 ,該檔案僅適用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

3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爲公租房,免徵契稅(財稅〔2010〕88號)

37、因災倒房、嚴重危房和受地質災害威脅需重建住房的農戶(以下簡稱“重建對象”),其退出原舊宅基地後到所在縣(市)購買住房的,重建對象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免徵契稅。重建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每戶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3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檔案第一條第一款所稱“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和第四條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投資人名稱和出資比例均不發生改變。凡改變上述兩項內容的,均屬於投資主體發生改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

39、原由個人投資創建的企業掛靠當地政府成爲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審覈後,變更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如投資人未發生改變,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投資人發生改變的,按規定徵收契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約定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被政府相關部門計收的違約金,由於不屬於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因此,不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徵收契稅。(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

41、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財稅〔2011〕32號)

42、(1)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爲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爲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5)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爲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6)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爲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7)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8)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9)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10)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11)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製爲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財稅〔2012〕4號,有效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

4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財稅〔2012〕30號)

44、(1)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2)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

(3)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4)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財稅〔2012〕82號)

免徵契稅涉及的專業知識條款比較零碎和詳細,請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對應相應條款來解決契稅減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