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欠債能強制執行嗎

住房公積金欠債能強制執行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嗎

法院是不可以強制取出公積金的,法院只能凍結銀行卡和銀行存摺,不能強制執行公積金來償還欠款,他們也無法取出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公積金貸款1-5年利率4.59,6-30年利率5.04,公積金最高貸款從今年7月1日由40萬調整到60萬。

【法律條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覈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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