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要交租房違約金?

一、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爲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後置性

在什麼情況下要交租房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後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二、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複計算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爲被認定爲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爲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透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屬於平等自願的協商行爲,與訂立合同並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