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委託合同(樣式二)

監理委託合同(樣式二)

監理委託合同(樣式二)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1.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 監理範圍:

3. 委託監理期限:    至    。

4. 總費用爲:萬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爲“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

地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合同一般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第2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3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第4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5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6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檔案,屬於合同的補充檔案。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7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由於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8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援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字、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9條 乙方的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 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 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利於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惟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10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11條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12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13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檔案,作爲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5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6條補充:

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以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聯繫人:

地點:

電話:

第7.2條 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7.5條 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第7.6條 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8.9條:

增加8.10條: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檔案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9.10條: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11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  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   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 條,方支付 方違約金 元。

違反合同 條,方支付 方違約金 元。

違反合同 條,方支付 方違約金 元。

違反合同 條,方支付 方違約金 元。 

第12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  元範圍內,罰金在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