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爲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爲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檔案。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爲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爲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透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 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爲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爲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爲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爲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檔案;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資訊。 

10、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爲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爲監 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爲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爲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爲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爲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進階職員或個人作爲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