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監理投標書 

這裏的監理投標書是指監理中標人的投標書。監理投標書中的投標函及監理大綱是整個投標檔案中具有實質性投標意義的內容。投標函是監理取費的要約和對監理招標檔案的響應;而投標監理大綱則是投標人履行監理合同、開展監理工作的具體方法、措施以及組織和人員裝備的計劃,是投標人的爲了取得監理報酬而承諾的付出和義務。 

監理合同當事人應重視監理投標書和通知書在監理合同管理的地位。嚴格地說,監理的報價是中標人依據其投標書,主要是監理大綱中載明的監理投入作出的。當監理委託人要求監理人提供監理投標書(監理大綱)中沒有提到的,監理合同其他條款中也沒有約定的服務或人員裝備時,監理人就可以要求補償;當監理人不能按投標書配備監理人員裝備或提供服務的,監理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改正或向監理人提出索賠乃至追究違約責任。 

二、中標通知書 

監理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對監理中標人在投標書中所作要約的全盤接受,是對中標人要約的承諾。中標通知書一旦送達中標人,和中標人的投標書一同構成了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直到正式的監理合同簽訂,中標通知書和投標書都是維繫和制約監理招投標雙方的檔案。 

三、監理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是確定合同關係的總括性檔案,定義了監理委託人和監理人,界定了監理項目及監理合同檔案構成,原則性地約定了雙方的義務,規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並蓋法人章後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條款如下: 

(一)委託人與監理人 

(二)監理的工程的概況描述,以保證對監理工程的理解不產生歧義。 

(三)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定義的規定 

(四)合同檔案的組成 

1、監理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五)監理人向委託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的規定,承擔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六)委託人向監理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七)合同自開始實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雙方簽字欄 

四、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合同標準條件是針對監理合同檔案自身以及監理雙方一般性的權利義務確定的合同條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詞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關於適用法律法規的約定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在我過境內開展監理,理所當然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根據自己的經濟和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規、規章;另外我國的專業部門管理的分界也很明顯,如交通、水利電力等系統就有自己的一套有關建設的規章和制度。所以監理合同依據工程所在地的法規還是工程所屬部門的規章,這就需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說明。 

3、合同使用的語言國 

國內的監理合同一般都用漢語,當需要使用兩種語言或兩種以上的語言時,應在相應的專用條件中約定,但漢語仍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4、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監理人義務 

①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監理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② 監理人在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諮詢意見,並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③ 監理人所使用的由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④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所監理工程及其監理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2)監理人的權利 

①一般權利 

a、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b、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c、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d、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