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3次會議透過,於2016年4月13日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16〕7號

頒佈時間:2016-04-13

實施時間:2016-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爲了維護法庭安全,規範庭審秩序,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方便公衆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爲:“爲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衆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刪除第二條,將相關內容調整到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三、將第三條改爲第二條,修改爲:“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

“法庭正面上方應當懸掛國徽。”

四、將第四條改爲第十二條,修改爲:“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着裝規定着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裝:

“(一)沒有職業着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着裝。”

五、將第五條改爲第十五條,修改爲:“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六、將第六條改爲第十六條,修改爲:“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七、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改爲第十七條,修改爲:“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爲。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爲,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八、將第八條改爲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爲:“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第二款改爲第三款,修改爲:“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別作爲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款:“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透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五款:“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九、將第十一條改爲第十九條,修改爲:“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行爲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十、將第十二條改爲第二十條,修改爲:“行爲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爲第二十一條,修改爲:“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增加二款,分別作爲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採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爲第二十六條,修改爲:“外國人、無國籍人旁聽庭審活動,外國媒體記者報道庭審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爲第二十七條,修改爲:“本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爲準。”

十四、增加十五條分別作爲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杆等進行隔離。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設定區域和席位。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第五條法庭應當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合議庭合議室,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

“第六條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透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第七條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透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衆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資訊。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

“第十一條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透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

“(一)公衆關注度較高;

“(二)社會影響較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

“第十三條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着正裝或便裝,不着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爲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佈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八條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依照規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爲審判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爲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條檢察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律師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聽證、國家賠償案件質證、網絡視頻遠程審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場所巡迴審判等,參照適用本規則。”

根據本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