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2020]202號
頒佈時間:2020-07-31
實施時間:2020-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檔案
爲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對鑑定事項的審查
1.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
(1)透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透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託鑑定的情形。
2.擬鑑定事項所涉鑑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鑑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鑑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託鑑定。
二、對鑑定材料的審查
3.嚴格審查鑑定材料是否符合鑑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鑑定材料的法律後果。
4.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爲鑑定材料。
當事人無法聯繫、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鑑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
5.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材料,應當由人民法院予以認定,不得直接交由鑑定機構、鑑定人選用。
三、對鑑定機構的審查
6.人民法院選擇鑑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審查鑑定機構的資質、執業範圍等事項。
7.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鑑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商選擇的鑑定機構是否具備鑑定資質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發現雙方當事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應當終止協商選擇程序,採用隨機方式選擇。
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鑑定方案、收費標準、鑑定人情況和鑑定人承諾書。
重大、疑難、複雜鑑定事項可適當延長提交期限。
鑑定人拒絕簽署承諾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更換鑑定人或另行委託鑑定機構。
四、對鑑定人的審查
9.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指定鑑定人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對鑑定人的專業能力、從業經驗、業內評價、執業範圍、鑑定資格、資質證書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迴避的情形等進行審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鑑定人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五、對鑑定意見書的審查
10.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鑑定意見書是否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11.鑑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未完成委託鑑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1)鑑定意見和鑑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
(3)鑑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
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仍不能完成委託鑑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鑑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
六、加強對鑑定活動的監督
1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不按期預交鑑定費用及鑑定人出庭費用的法律後果,並對鑑定機構、鑑定人收費情況進行監督。
公益訴訟可以申請暫緩交納鑑定費用和鑑定人出庭費用。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或減免交納鑑定費用和鑑定人出庭費用。
13.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應當根據鑑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鑑定材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鑑定期限,一般案件鑑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鑑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
鑑定機構、鑑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鑑定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鑑定期限。
鑑定人未按期提交鑑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鑑定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另行委託鑑定的,應當責令原鑑定機構、鑑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
14.鑑定機構、鑑定人超範圍鑑定、虛假鑑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鑑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鑑定機構、鑑定人予以暫停委託、責令退還鑑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並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鑑定機構、鑑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鑑定機構、鑑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鑑定人黑名單。鑑定機構、鑑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資訊平臺。
15.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委託鑑定資訊平臺加強對委託鑑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參照適用本規定。
17.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鑑定人承諾書(試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託,作爲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活動,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完成本次司法鑑定活動,承諾如下:
一、遵循科學、公正和誠實原則,客觀、獨立地進行鑑定,保證鑑定意見不受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擾。
二、廉潔自律,不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請託人提供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利益。
三、自覺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可能影響鑑定意見的各種情形。
四、保守在鑑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不利用鑑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獲取利益,不向無關人員泄露案情及鑑定資訊。
五、勤勉盡責,遵照相關鑑定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認真分析判斷專業問題,獨立進行檢驗、測算、分析、評定並形成鑑定意見,保證不出具虛假或誤導性鑑定意見;妥善保管、儲存、移交相關鑑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鑑定材料污損、遺失。
六、按照規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鑑定事項,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應當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
七、保證依法履行鑑定人出庭作證義務,做好鑑定意見的解釋及質證工作。
本人已知悉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行業主管部門、人民法院給予的相應處理後果。
承諾人:(簽名)
鑑定機構:(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