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爲了創新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財政部特制定了《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資[2016]51號

頒佈時間:2016-09-30

實施時間:2016-09-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創新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財政部依法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行業隨機抽查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 財政部依據《資產評估法》制定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六條 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八條 財政部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資訊平臺,建立和維護檢查對象名錄庫。

隨機抽查監管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第九條 財政部建立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名錄庫根據人員變動和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第十條每年開展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前,應透過隨機抽查資訊平臺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一條隨機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併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複抽查。

第十二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迴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 實施資產評估行業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十四條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檢查組在實施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前,應當編制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方案,一般應於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對象送達檢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實施資產評估行業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底稿,並由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徵求被檢查對象的意見。被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爲無異議。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於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書面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檢查組在提交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併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行業檢查應當建立健全複覈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資產評估行業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複覈。

第二十條 財政部依法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後,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行業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監管資訊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應錄入監管資訊平臺;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資訊錄入監管資訊平臺。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 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監管資訊平臺中的抽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