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辦法

廣東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辦法

廣東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辦法

爲了規範生態景觀林帶建設,加強生態景觀林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辦法》經2015年10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9次常務會議透過,2015年12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佈。該《辦法》共20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規範生態景觀林帶建設,加強生態景觀林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景觀林帶,是指在江河兩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幹線兩側的一定範圍內,規劃建設的具有生態保護和觀賞功能的森林綠化帶。

生態景觀林帶的具體範圍由生態景觀林帶建設規劃確定。

第四條 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共建;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整合資源、優化提升;

(四)統籌規劃、強化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省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建設、管理生態景觀林帶的責任主體,負責生態景觀林帶的土地供給和資金籌措,並建立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共同參與的生態景觀林帶管理工作機制。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認種、認養生態景觀林帶的林地、林木。

第六條 省綠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第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用地範圍內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景觀林帶範圍內廢棄礦山、採石場的復綠。

公路管理機構、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公路、鐵路建設用地範圍內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

第八條 省綠化委員會編制全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規劃,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生態景觀林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生態景觀林帶建設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生態景觀林帶建設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不得減少生態景觀林帶的總長度和總面積,並參照規劃編制、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確定生態景觀林帶的管護單位,並與其簽訂管護責任書。

生態景觀林帶管護單位應當落實撫育管護措施,及時做好除草、割灌、鬆土、擴穴、排水、追肥等撫育管護工作,確保生態景觀林帶的整體效果。

第十一條 生態景觀林帶管護單位應當建立森林消防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備護林員。

護林員應當巡護生態景觀林帶,及時制止未經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和破壞生態景觀林帶的行爲,並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佔用、徵收生態景觀林帶的林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徵收生態景觀林帶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佔用、徵收林地手續。

第十三條 對生態景觀林帶的林木進行更新、撫育採伐或者採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並遵守森林採伐作業規程。

第十四條 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控制指標內,在林地營造的生態景觀林帶依法優先納入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

在其他用地營造的生態景觀林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規劃建設生態景觀林帶應當尊重林權權利人的意願,保障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生態景觀林帶納入生態公益林的,應當依法對林權權利人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景觀林帶建設、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檢查結果。

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情況納入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考覈。

第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或者破壞生態景觀林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生態景觀林帶管護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撫育管護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態景觀林帶的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