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管理辦法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管理辦法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管理辦法

爲了加強煤礦主要設備檢修(含改造,以下同)的管理,確保煤礦採掘設備的安全、經濟執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能源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8-09-28

實施時間:1988-09-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加強煤礦主要設備檢修(含改造,以下同)的管理,確保煤礦採掘設備的安全、經濟執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承擔煤礦設備檢修的企業,均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 實行檢修許可證辦法僅限於大修,主要設備範圍是:大型的提升、運輸設備、水泵、扇風機、空壓機及綜機(包括支架、採煤機、運輸機、掘進機、液壓單體柱)防爆電機、電控,各類大型工礦設備(包括液壓鑽車、側卸裝岩機)和安全、節能設備等。

第四條 爲適應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的工作,煤礦檢修用的配件生產,也要逐步實行許可證制度,有關配件的發證辦法與檢修許可證相同。

第五條 沒有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許可證管理範圍內的設備大修,主管部門不得安排計劃,不得供應材料、配件、動力和資金。煤礦不得將設備交給無證企業(包括系統外企業)修理,違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企業取得設備檢修和配件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經檢修後的各種煤礦專用設備必須達到部頒檢修標準;

(二)企業必須具備能達到檢修和生產質量要求的設備,工藝裝備,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計量必須達到國家三級及以上標準;

(三)設備檢修和配件生產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

(四)檢修防爆設備的單位,必須有所屬礦務局或省煤炭局(廳、公司)批准的檔案,其首批檢修的樣機須經國家煤礦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定點防爆檢驗單位)抽檢合格;檢修煤礦安全儀器、儀表必須達到“煤礦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的標準;檢修受壓容器,必須達到勞動部頒發的檢驗合格證的標準。

第七條 能源部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定期公佈發證的設備目錄,組織許可證日常發證和管理等業務。

第八條 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分年度頒發。大型主要設備的大修內部發證,其餘設備的大修由省(區)煤炭局(廳、公司)機電部門發證。暫沒有實行發證的設備,大修業務可維持現狀,但要保證檢修質量。

第九條 企業提出申請發證時應做到:

(一)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許可證申請手續,填報申請表,並報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書要逐項填寫清楚,附件必須齊全;

(二)申請檢修發證的設備,必須有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專業標準;

(三)凡申請檢修防爆設備、安全儀器、儀表和受壓容器,要附有有關部門發給的合格證(複印一式兩份)。

第十條 根據企業申請,許可證辦公室將對申請單位的檢修質量,配件生產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凡符合檢查要求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方可發給許可證,並由部統一公佈名單。經檢驗、評審不合格的,允許企業進行一次整頓,達到條件後,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一種設備的檢修或配件(包括系統產品),應集中檢修或生產,在一個礦區內(包括幾個地理位置鄰近的礦區)一般不能重複發證。

第十二條 辦理申請許可證單位在申報申請書的同時要交納管理費,其檢驗測試費由申請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三條 凡獲得國家優質品或部優質品的煤礦專用配件能嚴格執行創優標準,並能保持產品質量的,實行免檢,予以發證,但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報許可證申請書(附優質品證書複印件)並交納發證管理費。

第十四條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許可證有效期爲三~五年。企業必須在許可證失效期前,按規定重新申請,交納費用,由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合格者,在原許可證上,加蓋延長有效期戳記。逾期不辦者,其許可證即自行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凡已公佈獲得設備檢修許可證的單位,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 許可證辦公室有權對所有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設備檢修進行質量監督,並不定期地抽查和複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禁用或註銷其許可證:

(一)降低檢修和配件質量的;

(二)經複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三)未經批准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將許可證轉讓給其它企業使用的。

第十七條 國家規定淘汰的設備要結合檢修進行改造。無法改造的設備要向發證單位申報理由,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凡經複查或抽查,發現設備檢修質量和配件質量不合格者,企業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質量整頓,並禁用許可證。如再檢查仍不合格的,註銷該設備檢修許可證。

第十九條 獲得設備檢修許可證的企業,在檢修設備後應將許可證的編號銘牌或標記,固定在設備上。否則,用戶可以拒付修理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許可證,不得僞造和冒用許可證,違者要追究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於能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