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

《福建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月21日透過並公佈。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3屆〕第48號

頒佈時間:2021-01-21

實施時間:2021-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一、從事加工製作、傳菜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在工作時應當規範佩戴清潔的口罩。

餐飲經營主體應當爲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口罩,督促佩戴,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本規定。

前款所稱餐飲經營主體,是指飯店、賓館、有固定店鋪的小餐飲等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國家機關、學校和醫院等企事業單位食堂。

二、餐飲經營主體應當落實本規定,並接受社會公衆監督、行業協會監督以及媒體輿論監督。

用餐人員發現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並提供證據。

三、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十元罰款,對其他餐飲經營主體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