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職責分工協作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職責分工協作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職責分工協作指引

爲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配套規定,落實《派出機構監管工作職責》,構建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制定本指引。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證監基金字[2005]113號

頒佈時間:2005-07-01

實施時間:2005-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監管職責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統一監管體制下,進一步明確監管系統各單位的基金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制,形成各部門、各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的基金監管體系。總體要求是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反應快速、協調有序。

第二條 基金監管部(以下簡稱“基金部”)主要負責涉及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擬或制定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管規則;對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覈;全面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行及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指導、組織和協調證監局、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等部門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日常監管;對證監局的基金監管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第三條 各證監局負責對經營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進階管理人員、基金銷售行爲、開放式基金資訊披露的日常監管;負責對轄區內異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日常監管。

第四條 交易所負責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交易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資訊披露監管工作。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基金託管行以及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第六條 各證監局、交易所和協會應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針對不斷髮展的基金市場,制定監管崗位責任制和考覈辦法,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日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第二章 監管職責分工

第七條 基金部與證監局職責分工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進階管理人員的監管

基金部負責:制定和完善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及進階管理人員的監管規則,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重大變更事項、進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進行審覈;制定和完善有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等監管、檢查工作規程,指導組織證監局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等方面實施日常監管;對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證監局負責:協助基金部辦理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重大事項變更、進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覈工作;對基金管理公司在轄區內設立辦事處、變更和撤銷分支機構和辦事處,以及董事、基金經理任免等報告事項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告基金部;根據基金部制定的檢查標準、流程和部署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書面報告基金部;根據基金部制定的檢查標準、流程,對轄區內新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出具現場檢查意見;對轄區內擬任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基本情況、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遵規守法等情況進行覈查,出具覈查意見;審查基金管理公司的監察稽覈報告,彙總分析後報基金部;對轄區內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在本轄區內開展業務的異地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實施日常監管,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建立並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進階管理人員、董事日常監管檔案,及時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變動、業務運作、進階管理人員行爲及變動情況,以及涉嫌違法違規行爲等方面情況;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投訴事項及時進行處理;定期向基金部報送基金管理公司、進階管理人員、董事等統計分析數據。

(二)基金銷售行爲監管

基金部負責:制定和完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和運作的監管規則,依法對基金產品的募集、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等進行審覈;制定和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控指導意見;制定和完善有關基金銷售監管的工作規程,指導組織證監局對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活動進行日常監管;對基金銷售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證監局負責;根據基金部制定的檢查標準、流程和部署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的基金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建立並定期更新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檔案;定期撰寫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報告並報基金部;負責或協助基金部查處基金銷售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爲;負責轄區內申請基金代銷資格的證券公司的現場覈查;協助基金部對轄區內申請基金代銷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現場覈查;負責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協議備案;負責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的備案審覈;負責轄區內基金代銷機構代銷數據統計;負責處理轄區內基金銷售方面的投訴;協助基金部覈查轄區內申請設立基金銷售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的資信狀況。

(三)開放式基金資訊披露監管

基金部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的監管規則,指導證監局對開放式基金的資訊披露活動進行日常監管,對開放式基金資訊披露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證監局負責:爲經營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不含ETE)建立資訊披露監管檔案;對基金存續期間的定期報告進行合規性檢查並出具意見,對臨時報告、澄清公告的披露進行日常監管。對披露內容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況可透過專項檢查進行覈實,覈實後及時責令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改正,並報基金部。

第八條 交易所負責基金投資交易行爲的監控、交易所上市基金的資訊披露監管;基金部負責督促交易所建立基金交易監控體系,負責制定和完善有關交易所上市基金的資訊披露標準,對基金投資交易和資訊披露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一)基金投資交易行爲監控和分析

交易所應按基金部要求建立基金交易監控體系,重點監控以下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爲:單隻基金的異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基金或帳戶間的異常交易、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帳戶間的異常交易、基金同股東等關聯方帳戶間的異常交易、基金同可疑帳戶的異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帳戶的異常交易等;此外,還應監控基金買賣高風險股票的行爲。

交易所在日常監控中發現基金異常交易行爲時,可視情況採取電話提示、書面警告、約見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並在採取相關措施的同時報告基金部。

(二)交易所上市基金的資訊披露監管

交易所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對在交易所上市基金(含 ETR)的資訊披露行爲進行監管,並定期向基金部報送基金資訊披露監管工作總結。

第九條 協會職責

(一)建立行業自律規則和誠信評價體系

根據基金行業發展的需要,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試行基金管理公司和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定期披露制定,建立行業誠信評價體系。

(二)建立對行業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和建議機制

根據行業狀況,組織會員對基金業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或政策建議。

(三)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負責基金從業人員的註冊、考試以及持續培訓,對基金營銷人員、基金經理及進階管理人員應進行分類資格管理,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的動態管理機制。

(四)基金行業數據統計分析與發佈

負責建立基金行業基礎數據庫,收集基金定期報告,定期在互聯網上發佈基金行業的基礎數據資訊,編髮行業年報。

第三章 監管協作方式

第十條 基金部、各證監局、交易所、協會應建立順暢的聯繫渠道,健全溝通制度,形成高效有序的監管機制。

(一)基金部負責總體協調各部門的監管關係,提供必要的組織支援;根據各監管單位上報的監管資訊,建立共享的基金監管資訊平臺;組織有關證監局、交易所、協會等各監管單位的聯席會議,交流監管經驗和資訊。

(二)基金部與證監局

各證監局每半年向基金部報送轄區內基金監管綜合分析報告。對於轄區內監管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可以在調研的基礎上以專題報告的形式上報基金部。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需要交易所協助的,由基金部統一協調。

(三)基金部與交易所

交易所應根據監管職責,以定期監管報告和專項報告等形式向基金部報送基金投資交易監控情況和相關基金的資訊披露情況。基金部負責建立初級的基金關聯帳戶數據庫,與交易所共享並共同更新維護;基金部根據監管實際,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風險情況,完善監管措施。

(四)基金部與協會

基金部與協會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基金部定期向協會通報監管動態,協會根據監管情況及時更新行業誠信檔案,定期向基金部上報統計數據和自律監管規則的落實情況。

(五)各證監局之間

基金日常監管實行屬地監管原則。證監局根據分工對本轄區內的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發現問題直接向基金部報告,同時抄送所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所在地的證監局。

第十一條 基金部將根據監管報告等對各證監局日常監管情況進行記錄,並會同人事教育部、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對證監局的基金監管工作進行定期評價。評價結果將透過適當方式通報各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