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事業面臨着不少問題和困難,距離《世界遺產公約》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法制建設有待加強,保護資金不足,專業人才缺乏,重大項目決策程序不夠完善以及開發利用過度、忽視保護,甚至出現一些建設性破壞等現象。爲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國家文物局

文       號:文物發[2002]16號

頒佈時間:2002-04-25

實施時間:2002-04-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會議在巴黎透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考慮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多地受到自然和人爲破壞的威脅、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遺產保護工作的不完善、以及各類遺產損失對人類社會的有害影響,《世界遺產公約》要求將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作爲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世界遺產公約》及其基本準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和尊重。

我國曆史悠久,文物古蹟衆多,自然景觀豐富。建國以來,黨和政府一貫重視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我國有關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法規、政策和措施,其原則、內容與《世界遺產公約》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1985年,我國正式加入了《世界遺產公約》,對國際社會作出了爲全人類妥爲保護中國境內世界遺產的莊嚴承諾。此後,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發展迅速,至今已形成相當規模。我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已達28處(組),居世界前列,保護、管理世界遺產的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世界遺產保護事業在保護我國文物古蹟、自然景觀,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宣傳我國的悠久歷史與燦爛文明,展示我國的壯麗山河與自然風貌,擴大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世界遺產工作已經成爲我國堅持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在教育、科學、文化、環境等方面參與國際事務並積極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之一。

當前,我國的世界遺產保護事業面臨着不少問題和困難,距離《世界遺產公約》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法制建設有待加強,保護資金不足,專業人才缺乏,重大項目決策程序不夠完善以及開發利用過度、忽視保護,甚至出現一些建設性破壞等現象。爲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我國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端正和提高對保護世界遺產重要性的認識。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事業已成爲全球文化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會文化生活的構建,對保持人類文化多樣化、生態多樣性和促進世界各國、各民族之間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對歷史人文環境、自然演變的科學印跡和優美自然景觀的保護與延續,進而對人類文明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和作用。妥善保護和儲存世界遺產,是一個國家法治健全、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文明進步的標誌。保護好我國的世界遺產,是對廣大人民羣衆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國家生態環境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關係到我國人民特別是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關係到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也關係到國家與民族的國際形象。做好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是各地、各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當代人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

二、進一步加強對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做好規劃,完善制度。

我國現在已有涉及世界遺產資源保護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和規劃、環保、國土資源等多方面的法規。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瞭解不夠、執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加緊研究制訂中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法規的同時,各地應進一步宣傳並貫徹好現行有關法規,切實檢查法規執行情況,對嚴重違背法規,損害世界遺產的事件,必須依法查處,堅決予以糾正。

作爲依法保護管理好世界遺產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規範,抓緊制訂各個世界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規劃;已有規劃不夠合理、不夠完善的,要及時修訂、調整、補充。各地都要嚴格按規劃辦事。同時,要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的要求,制訂教育和宣傳計劃,廣泛、深入宣傳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意義和保護的科學方法,努力增強民衆對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的保護和尊重意識,把世界遺產工作置於全社會的支援、監督和保障之下。

三、正確處理世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係。

有效保護、儲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遺產,是《世界遺產公約》的基本要求。從世界範圍看,對世界遺產的主要威脅來自於錯位開發和超容量開發。我國的世界遺產也面臨同樣的威脅。

世界遺產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損性的不可再生資源,必須把對遺產的保護放在第一位,一切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都應以遺產的保護和儲存爲前提,都要以有利於遺產的保護和儲存爲根本。這是世界遺產事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要清醒地認識到,對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有很強的專業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國內外影響;任何遺產地都有其科學的容量和適宜的開發方式,要堅決反對無限度無規劃的惡性開發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遺產的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利用計劃和管理體制的事項,均需符合國家有關保護法規和有關保護規劃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並經依法審批。各地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努力使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妥善處理好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切實保障世界遺產的完整和真實。

四、樹立“公約意識”,遵守國際規則。

《世界遺產公約》在國際社會具有廣泛的重要影響。它的各項具體規定和要求,應得到切實遵守。這不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關於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中,對《世界遺產公約》各個締約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從國家政策、行政組織、保護措施、教育和文化行動、國際合作等方面都具體提出了建議和要求,反映了國際社會對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先進理念,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在我國加入WTO之後,更應該牢固樹立“公約意識”,增強依照《世界遺產公約》開展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杜絕忽視相關國際公約和準則的隨意性做法。要認真、完全地履行申報世界遺產時的承諾。已定爲世界遺產地的單位,對申報遺產時的原狀如有任何變更,均須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通報世界遺產委員會。

五、各部門、各單位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多層次、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規劃、管理和利用世界遺產資源,涉及文化、文物、計劃、財政、教育、建設、國土、環保、林業等部門。各世界遺產地應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有關世界遺產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各部門應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責任,相互協作,共同以大局爲重,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切實做好工作。涉及遺產保護、管理髮生重大問題或出現不良苗頭時,該遺產地的責任單位要及時採取相應保護措施;確實無力解決的,應及時報告當地黨委和政府,並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各種造成遺產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爲,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