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爲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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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衆參與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政績考覈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節約用水標準,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節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推廣使用節水工藝、設備和器具並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推廣使用農田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質量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和舉報嚴重浪費用水的行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制定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分類指導和推進區域、行業、用水單位、居民生活等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資訊化、農業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小區等載體建設的指導。

第九條 節約用水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編制,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資訊化、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訂本省行業用水定額地方標準,由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發佈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已有用水定額標準的行業、類別和產品可以制定更嚴格的標準,對沒有用水定額標準的行業、類別和產品可以制訂本市的標準,報省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審覈後發佈實施。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積極推進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

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鎮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爲。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爲。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重點用水單位分級管理權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爲重點用水單位。

根據水資源管理責任考覈要求和實際需要,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月均用水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非農業用水單位確定爲重點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和工作機制,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供水單位的供水能力等,結合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建議、用水項目情況、前3年同期抄表計費水量等用水情況覈定用水計劃。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建議。重點用水單位用水未滿3年的,參照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覈定用水計劃;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不影響水行政主管部門覈定用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或者一年下達一次重點用水單位的月度用水計劃,並抄送供水單位。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用水。

因調整生產經營規模、用水設施設備變化等情況,重點用水單位要求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月均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滿10萬立方米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範圍內的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表;因故未能及時抄錄用水量的,應當註明未抄錄的用水單位名稱、原因等情況。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節水器具或者節水設施應用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 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

在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限制高耗水的工業和服務業項目。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調整農業生產佈局、農作物種植結構以及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發展節水型農業,在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推廣旱作物種植,限制高耗水農作物種植面積;在沿海地區,應當加大陸地農業向海洋農業轉產的比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增加農業節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提高農業用水用肥效率。

第二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在耗水量較大的行業、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鼓勵用水單位之間推行串聯用水和循環用水。

單位產品用水超過用水定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覈減其用水計劃。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行政、質量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節約用水標準體系。

禁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產品和工藝。

第二十三條 以水爲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採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淨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城鄉新建居民小區,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並保障其正常執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六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資訊化、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資訊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累進加價及階梯水價標準,以及監督管理情況等資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衆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支援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並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

(一)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

(二)採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

(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

(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等原則,建立完善自來水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水價等水價形成機制,促進和引導節約用水。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的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累進加價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計量設施建設等。

累進加價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點用水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用水情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供水單位不按照規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範圍內的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重點用水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水單位不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水爲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企業,未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未對尾水回收利用,或者原料水的利用率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