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工程建設行爲,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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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工程建設行爲,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實行政府指導監督、企業自控負責、行業自律協調、公衆監督評議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政府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建設工程保險等制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鼓勵建設工程擔保、保險機構及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建設工程事故預防宣傳培訓、風險控制管理、檢查考評等工作。

第六條 鼓勵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採用全過程持續改進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建設工程的建設水平。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和標準,建立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評價考覈體系。

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國土、園林、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資訊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託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檢驗、檢測裝備。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經考覈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建設工程管理要求、執行標準、舉報方式和建設工程項目基本情況、驗收及監督抽查結果,以及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誠信評價記錄等資訊。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一)覈查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登記及建築施工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對手續不全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按相關規定對已施工部位作檢測,並補辦有關手續。

(二)對建設工程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監督告知。

(三)抽查建設工程項目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建設工程標準、規範的情況。

(四)覈查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資質、資格,抽查其質量安全檢驗評定結果和建設工程驗收結果。

(五)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六)抽查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等重大危險源的設計、施工方案的評審、審批、監測情況。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檔案、資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使用憑證。

(二)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責令限期改正;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涉嫌偷工減料、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驗收、不按規定對質量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可以責令重新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質量安全檢驗評定和建設工程驗收。

(四)對未按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進行整改,以及發生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項目,覈查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該單位參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現場發現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的,責令責任單位將同一批次的建設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現場;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已經使用於建設工程實體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對建設工程實體採取檢測鑑定、加固、拆除返工等處理措施,或者對涉及的工程實體進行設計複覈、重新組織工程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建設工程實體隨機抽檢方式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測。監督檢測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向被檢測單位收取。涉及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及檢測項目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評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爲,均有權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在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向公衆各開放一次,公衆可以進入施工現場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評議。施工單位應當爲進入施工現場的公衆提供安全保障和進行監督評議的便利條件。

第三章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標準化管理,並依法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辨識與評價、應急響應和預警機制,強化對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建設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確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設計工期和施工工期,並將上述工期安排作爲招標檔案的實質性條件。

勘察工期、設計工期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壓縮,確需壓縮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措施和方案,並組織專家論證後方可進行壓縮。壓縮勘察工期、設計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調查,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必要的作業條件,提出保護要求,確定風險控制費用。

第十八條 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並標註勘察作業範圍內原有設施和地下管線的情況,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將深基坑、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設計內容;

(二)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並明確具體的防護措施設計方案;

(三)標註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

(四)住宅建設工程中的建築設備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要求設計到戶內的使用部位;

(五)明確建設工程及其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基坑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六)選用有利於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七)採用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當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八)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九)涉及質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細部節點應當標註清楚,所作說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發現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要求勘察、設計單位予以複覈、修改。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當重新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檔案。

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二)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生產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四)對可能受施工影響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等採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管理和施工作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不改正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在使用或者安裝前,監理單位應當覈驗其出廠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並簽署覈驗意見。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採用檢測數據自動採集方式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測,並透過檢測資訊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不得人爲干預檢測過程。

不按前款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爲建設工程驗收依據。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質量檢測技術規範和標準儲存已檢樣品。實體檢測項目應當在檢測記錄中載明具體檢測部位,並在實體上標明具體檢測位置。檢測報告應當按照年度和檢測項目統一連續編號,不得抽撤、塗改。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七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要求知悉建設工程檢測結果的,檢測機構應當向利害關係人公開檢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建設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書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和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不因建設工程的驗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屆滿而免除。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登記手續前應當將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原備案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資訊檔案。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資訊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以及變更情況;

(二)負責人簽署的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三)負責人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負責人授權書。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資訊檔案與建設工程技術資料一併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三十一條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查明的質量事故、質量問題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質量事故、質量問題除外:

(一)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出現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但尚未構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1.建設工程出現局部坍塌的;

2.建築結構發生較大不均勻沉降、開裂等情形的;

3.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或者偷工減料的;

4.未按照經審查合格並備案的設計檔案施工的;

5.城市橋樑出現較大裂縫、橋體嚴重滲水等問題的;

6.其他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要素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施工設備機具、建築材料、建築工法、施工現場環境、質量檢測等生產要素基礎數據庫,編制本市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向社會公佈並提供資訊查詢和公共評價服務。

第三十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以及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等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編制虛假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或者篡改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二)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作業人員資訊檔案,並在施工作業人員上崗前將其身份資訊、崗位資格、學習培訓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資訊上傳到本市建築行業從業人員基礎數據庫。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其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職工教育培訓費作爲不可競爭項目納入投標報價。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在三千萬元以上的,應當開展建築勞務人員專項業餘培訓工作。

開展建築勞務人員專項業餘培訓工作所需費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職工教育培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 建築起重機械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登記。

施工單位不得租用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建築起重機械。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以下資訊:

(一)建築勞務隊伍名稱、主要設備和重要建築材料的種類、生產廠家、品牌等;

(二)項目管理機構組成人員的姓名、職務、相片、簽名式樣等;

(三)起重機械的檢測及驗收、日常維修保養記錄以及防墜安全器標定報告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的約定。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不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驗,並對其質量、規格及型號等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確認。

第五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預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預驗收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專業工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消防、環境保護等要求進行驗收或者覈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或者覈實,經驗收或者覈實合格的,出具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

未取得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由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蔘加的驗收組,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一)建設單位在本市建設工程資訊系統上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材料,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竣工驗收方案和相關檔案資料。

(二)驗收組審查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三)驗收組實地查驗建設工程質量。

(四)驗收組對建設工程質量作出全面評價,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並經監理單位檢查合格後,驗收組成員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蓋章確認。

(五)建設單位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改完成認可檔案及相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管理、園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市政基礎設施管養單位參加;管養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當按照管養單位的意見進行整改。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竣工驗收實施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一)未按竣工驗收方案規定的程序進行驗收;

(二)參加驗收的單位或者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設工程技術檔案嚴重缺失、弄虛作假;

(四)竣工預驗收發現的問題未完全整改;

(五)未按驗收標準進行實體質量抽查;

(六)未按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

(七)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八)住宅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逐套驗收或者逐套驗收資料資訊與實際不符;

(九)建設工程存在影響工程實體結構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

(十)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各方未形成透過驗收的一致意見;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工程名稱、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市政基礎設施移交管養單位管理。

第六章 質量保修及後評價管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不得少於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可以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用途和返還期限作出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先於保修期限屆滿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後,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仍應承擔保修義務。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對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查明原因,並組織有關責任方進行維修。責任方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予以維修,相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質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維修,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保修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所有權人或者管養單位向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保修申請。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保修申請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保修申請告知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保修申請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覈查,符合保修條件的,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進行維修;不符合保修條件的,應當將覈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達現場進行檢查維修。

(三)申請事項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建設工程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的,可以透過書面、口頭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主管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進行監督管理,處理相關建設工程質量投訴。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質量投訴移送有關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處理,有關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投訴移送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處理質量投訴,並對屬於本方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維修。

第五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各方當事人認爲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的,可以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一方當事人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的,檢測費用由該方當事人先行墊付。檢測結果表明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檢測結果表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檢測費用由要求檢測的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對投訴的處理:

(一)投訴的質量問題已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的問題不屬於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

(三)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已經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

(五)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意見,並且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六)因投訴人原因,施工單位無法對質量缺陷施工維修的。

第五十六條 在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內,參與該房屋建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一次質量回訪,回訪走訪的業主數量不得少於一百戶或者業主總數的百分之十。對回訪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進行返修,並將返修記錄資料及時存入建設工程回訪檔案。

第五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機構、協會,針對本市經常發生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勘察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出具勘察檔案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勘察單位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設計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第二項規定進行專項設計,並明確具體的防護措施設計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項規定明確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的;

(三)未按第六項規定選用有利於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四)未按第七項規定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的。

第六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改,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施工管理和施工作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後,未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未按規定向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覈驗建設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和進場試驗報告並簽署覈驗意見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監理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檢測機構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對檢測報告按年度和檢測項目進行連續編號,或者抽撤、塗改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情況,未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檢測機構在被責令限期改正期間內,應當停止從事涉及需整改項的檢測活動,在此期間內出具的涉及整改項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爲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將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註冊執業人員以及按照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編制虛假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或者篡改建設工程檔案資料、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署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租用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資訊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檢驗,允許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第一項規定上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驗收方案和相關檔案資料的;

(二)未按第五項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改完成認可檔案及相關竣工驗收資料的。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永久性標牌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質量投訴、履行維修義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市所轄各縣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拆除及其相關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頒佈的《南寧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