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營業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營業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本篇法規已被《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六批)的通知》(發佈日期:1997年9月8日 實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廢止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4-09-30

實施時間:1984-09-30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商品經營單位批發與零售的劃分

凡是以批發價格、批零一價或低於零售價的價格銷售給商業批發和零售單位、個體商販的商品,以及銷售給工交企業用於生產的原材料、燃料和銷售給建築安裝企業、基本建設單位的建築材料以及銷售給醫療單位的藥品、醫療器械和供外貿出口的商品,在徵稅時按批發對待。

以上述價格銷售給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以及按零售價格銷售的。商品,在徵稅時一律按零售對待。

個體商販銷售的商品,不分批發與零售,一律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商品批發

(一)國營商業企業(包括國營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經營石油、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的批發業務收入,按照規定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經營其他商品的批發業務收入,暫緩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

國營物資、供銷、醫藥、文教和其他國營企業(工業企業除外)以及縣以上供銷社,經營各種商品的批發業務收入,暫緩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

(二)集體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批發業務收入,應當一律按照規定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

三、代銷商品

對委託代銷商品,應當按照不扣除手續費的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

對受託單位代銷商品所得的手續費收入,另按規定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工業自銷

(一)對工業企業將自產的產品,銷售給國營商業批發企業(包括國營物資部門、各主管部門的供銷單位、縣以上〔含縣〕供銷社和外貿企業)的,不徵批發環節的營業稅。銷售給商業零售單位(包括工業企業附設的獨立覈算的門市部)、個體商販的,按實際銷售價格與出廠價格的差額,依10%的稅率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爲了簡化徵收手續,也可以按銷售全額,依1%的稅率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

(二)對工業企業銷售自產的屬於生產資料、機器設備、建築材料的產品以及歷史上商業單位不經營,一向由工業企業自產自銷的某些產品,免徵營業稅。

(三)對工業企業將自產的產品銷售給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不論以什麼價格銷售,均應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徵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四)對工業企業銷售外購的原材料 ,按照其購銷差額 ,依照10%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五、前店後場(坊)

對於商業企業所屬的實行工商統一覈算的前店後場(坊)生產的產品,批發銷售的不徵營業稅;直接零售的,按照規定徵收營業稅。

六、供銷社、農機公司

(一)對基層供銷社經營商品的批發業務收入,應按規定徵收批發環節的營業稅。

(二)對基層供銷社和縣以下(含縣)農資公司銷售給農業生產用的化肥、農藥、農牧漁業用鹽、種子種苗、農用塑料薄膜、農機產品及其零配件,飼料七種商品暫免徵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縣以下(含縣)的國營和其他集體企業銷售的上述

商品, 比照以上原則辦理。

(三)對農機公司銷售的的農機產品及其零配件,暫免徵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七、糧食商業

(一)對糧食商業企業以及其他單位議價零售的糧食、食用植物油,應當徵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對個體商販販運的糧食,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糧食商業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零售糧油食品、糧食複製品及非糧油商品,應當徵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八、物資部門

(一)物資部門(包括各主管部門的供銷單位,下同)經營零售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規定繳納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二)對於物資部門所屬倉儲單位辦理儲存和中轉業務所收取的倉儲費 (包括進出庫費)暫減按2.5%徵收營業稅。對物資部門辦理代辦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按照規定徵收營業稅。納稅有困難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九、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

(一)凡向國營和集體商業批發企業、國營和縣以上(含縣)集體工業企業購進貨物的城鄉個體商販和以現金或現金支票進貨的集體商業企業,其應納的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由供貨單位代扣代繳。

對經營批發業務的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會計覈算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需要作爲代扣代繳單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覈定。

(二)代扣代繳單位應區別不同的扣稅對象代扣稅款對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商販和規定應扣稅的集體商業企業,代扣零售環節營業稅;對從事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代扣臨時經營的營業稅。

(三)代扣稅款,以國家規定的商業零售價格爲計稅依據,對國家沒有規定零售價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發價加批零差價計算扣稅。

商品的批零差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10-20%的幅度內確定。

(四)對扣稅對象在進貨時已扣繳的稅款,可以憑已扣稅的憑證,從每月應納稅款總額中抵扣,但不得辦理退稅。

(五)對營業額小,獲利甚微,在批發環節扣繳零售環節營業稅後,生活確有困難的個體商販,在稅收上應給予照顧。具體照顧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六)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代扣代繳稅款總額,提取1-3%的金額,作爲代扣代繳手續費,發給代扣代繳單位,手續費的具體提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七)對代扣代繳單位,不扣或少扣的稅款,由代扣代繳單位負責補繳。

十、金融

(一)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投資銀行應納的營業稅,由各總行彙總繳納;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 如投資公司、信貸

公司、 信用社等,在單位所在地納稅。

(二)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投資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併入營業收入全額中,由各總行彙總納稅。

建設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取得的收入,只對建設銀行所得的分成部分徵收營業稅。對委託單位所得的分成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三)對農村信用社經營金融業務的收入,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免徵營業稅。

十一、保險

(一)《營業稅條例(草案)》規定免稅的農牧保險,是指與農業、牧業、漁業、林業生產直接關聯的保險業務。如目前已經開展的牲畜保險、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農機具保險等。在農村承保的社隊企業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不屬於免稅範圍。

(二)對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徵收的營業稅,由取得業務收入的獨立覈算單位在當地繳納。但保險總公司經營的國內保險業務、涉外直接保險業務應納的營業稅,①由保險總公司向稅務總局繳納。

(三)對保險公司從國外分得的保險費收入,不徵營業稅。

十二、交通運輸

(一)鐵路運輸

1.鐵道部各鐵路局的運營收入應納的營業稅,由鐵道部彙總繳納。

2.中央新建鐵路的臨時運營收入, 地方鐵路和企業專用鐵路運營收入應納的營業稅,在企業所在地繳納。

3.鐵道部直屬企業應納的營業稅,在企業所在地繳納。

(二)民航運輸

1.國內航線的客、貨、郵運和專包機運輸業務,按始發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2.國際航線的客、貨、郵運和專業飛行及其他業務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3.航站服務費收入中的“國內飛機服務費收入”和手續費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但航站服務費收入中的“外國飛機服務費收入”,應按實際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長江航運

1.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運營收入應納的營業稅,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各分公司彙總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

2.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輪船總公司系統各單位經營的商業、飲食、服務業以及其他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業務收入,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均改在各單位所在地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四)管道運輸收入應納的營業稅,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繳納。

(五)各運輸企業承攬的運輸業務,凡起運地在國外的,其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六)對於機關、 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運輸單位, 爲本企業單位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七)中國船舶燃料供應公司及所屬分公司銷售給國內海運部門沿海船舶的油料,暫緩繳納營業稅;對銷售給外輪和遠洋國輪的油料以及銷售淡水的收入,按商業零售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十三、建築安裝

(一)對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繕業務的收入,暫緩徵收營業稅。

(二)集體和個體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繕業務,實行分包和轉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轉包收入應納的營業稅,由總承包人統一繳納。但對轉包給國外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和國營企業的,其轉包的部分,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可以扣除。

(三)對建築安裝企業向基本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技術裝備費”,直接列入專用基金的,不徵營業稅。

(四)建築安裝企業承包的工程在國外的,其承包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五)對企事業單位所屬的建築修繕單位,承包本單位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繕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十四、郵政電訊

郵電部門給用戶新裝電話所取得的初裝費,列入“專用基金”的部分,暫免繳納營業稅。

十五、出版業

(一)對出版企業經發行單位銷售出版物的業務收入,暫減按1.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出版企業未經發行單位而直接銷售的出版物,按照其實際銷售收入依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三)非專業出版單位,如機關、院校、科研單位等,銷售出版物的,比照對出版業徵稅規定辦理。

(四)中國錄音錄像公司將製作的母帶交由生產單位複製發行, 收取的版權性質的收入,可以比照出版業的徵稅規定徵收營業稅。

其他單位有此項收入,也比照辦理。

十六、娛樂業

(一)對電影院、劇院、影劇院放映電影的售票收入和劇院舉辦文藝演出的售票分成收入,暫減按1.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電影發行單位的影片分成收入應納的營業稅,在售票單位一併繳納。

(二)對博物館、文化宮(館、站)、體育館(場)、展覽館、俱樂部、公園及其它單位放映電影、電視錄像的售票收入和舉辦文藝演出的售票分成收入,也暫減按1.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三)上述單位經營商業、 飲食、 服務和其他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所屬稅率繳納營業稅。

(四)電影發行單位片租收入,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

十七、服務業

(一)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的各項業務,凡統一覈算的,按其實際收入,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各項業務分別覈算的,則應按各項業務所適用的稅率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在實行專業化協作中,工業企業將一部分工藝性加工擴散給其他企業。對承接企業收取的加工費,從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一至兩年內免徵營業稅。

(三)對於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修理、修配、計算、化驗等部門爲本單位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四)對各民主黨派、工商業聯合會的諮詢業務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五)企業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取得的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十八、國營農場

(一)農場(包括林場、 牧場、茶場、墾殖場、下同)所屬工業生產單位自產自銷產品,應當按照對工業企業自銷的徵稅規定徵收營業稅。但對不經商業單位,直接供應給本場職工自用和本場公共消費的產品,免徵營業稅。

(二)農場銷售自產的農、林、牧、水產品不徵營業稅。但透過所屬商業單位銷售的,應當對商業單位徵收營業稅。

(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辦的農場以及勞改農場有關征稅問題,比照國營農場徵稅規定辦理。

(四)國營華僑農場,一九八九年五月底前免納營業稅。

十九、臨時經營

(一)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發給營業執照而經營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臨時經營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二)對臨時經營者徵收的營業稅需要加成徵收的, 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內加成徵收。

二十、其他

(一)產鹽區鹽業部門向銷區收取的麻袋費,包括基本折舊費和使用費,其中折舊費是按麻袋原值的40%一次性收取, 另外60%是作爲使用費按條逐次收取

的。 該項麻袋費,不繳納營業稅。

(二)煤球廠銷售給商業部門的煤球、蜂窩煤和引火炭,由商業部門在銷售時,依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煤球廠直接銷售給用戶的,由煤球廠依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三)拆船廠調撥銷售拆卸舊船的物資, 在對外調撥銷售時,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