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21日印發,本辦法共6章45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明確駕駛員需具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經營許可證》有效期8年,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將面臨最高1000元處罰。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範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對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網約車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及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七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准予許可的,應當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經營範圍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爲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爲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爲準予延續。

第八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備以下車輛技術性能:

1、車身長度不小於460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於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於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排量不小於1750毫升;

2、新能源車輛,車身長度不小於4600毫米或者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車身寬度不小於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於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配置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EBD)。其中,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還應當滿足純電動續駛里程不低於100公里的條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1年。

(四)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的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五)按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

第九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所有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爲企業法人的,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者爲個人的,已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近3年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覈結果A級以下等級的情形。

第十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車輛配置ABS防抱死制動系統、EBD電子制動力分配系統、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後座安全帶等安全技術設備的說明材料。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爲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者爲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覆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覈查。

第十一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經審覈,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情況進行審覈,將經審覈符合條件的車輛資訊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並將審覈結果告知申請人,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覈結果通知書。

(二)經審覈符合條件的車輛,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審覈結果通知書,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透過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資訊交換對相關資訊進行覈驗,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已透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的車輛,登記或者變更爲“預約出租客運”,並將相關資訊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三)申請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或者變更後,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安裝證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反饋資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變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二)企業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因前款規定情形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工作。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經考覈合格: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已在本市辦理居住證。

(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複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學歷證書複印件。

(五)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複印件。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七)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覈查。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註冊有效期爲3年。

已取得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註冊前,應當先行註銷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

第十七條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註銷註冊,報備資訊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資訊、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證明等。

網約車駕駛員註銷註冊後,不得繼續在原註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享和互聯互通機制,爲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透過資訊共享可以獲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執行。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維修並確保定位裝置正常執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三)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四)爲乘客購買保險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在網約車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服務資訊,影響行車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包括在乘客客戶端展示、推送車輛資訊或者向車輛推送網約車服務資訊等。

(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營運安全、損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有關營運設備以及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並向政府監管平臺報送以下資訊。

(一)實時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車輛和駕駛員對應資訊等營運資訊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資訊。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報備車輛相關資訊,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以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

(四)報備駕駛員相關資訊,包括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透過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規避承運人責任,不得透過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駕駛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網約車車輛或者駕駛員的營運服務,待有關情形消除後,方可恢復營運服務:

(一)網約車車輛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宗的,或者網約車駕駛員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達到3宗的。

(二)網約車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或者在1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

(三)網約車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佈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以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照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抽檢查覈。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在規定時限內未收到投訴處理結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並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乘客客戶端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

第二十六條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透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責任。對於在乘客客戶端展示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客戶端顯示完整車牌號碼,或者保證乘客可以查詢完整車牌號碼,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牌號碼資訊。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資訊;完成服務後,應當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以及目的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所屬的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第三方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對車輛以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係,保障乘客以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營運服務。

(二)規範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營運、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營運、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營運、監管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後方可營運。

(三)營運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遊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透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爲。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乘客乘坐網約車,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的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或者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享。共享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車輛軌跡資訊、訂單資訊(不含乘客個人資訊)、服務質量、乘客評價資訊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以及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資訊。具體考覈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營運和交易等相關數據資訊;可以透過調取資訊以及交通監控視頻資料等方式收集證據。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的行爲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佈統一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以下資訊: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車牌號碼或者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資訊。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交通、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透過市政府資訊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並將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廣州”網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依託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推動行業信用資訊應用,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爲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或者乘客客戶端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乘客客戶端未顯示或者隱匿車牌號碼資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爲處以5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破壞或者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營運、監管設備,或者營運、監管設備功能故障、損壞仍繼續營運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的。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或者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交通、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資訊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約車經營活動施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車齡條件從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可以延長爲3年;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的純電動續駛里程可以不低於70公里;其他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市可以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適時建立出租汽車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

除進階車型網約車實行市場調控外,鼓勵網約車提供高品質、差異化服務。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新能源車輛,是指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者燃料電池小客車。

(二)進階車型網約車,是指排量不小於2950毫升的自然吸氣發動機車輛,或者排量不小於2450毫升且發動機功率不小於160千瓦的增壓發動機車輛。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提供巡遊車和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