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管理的指導意見

爲解決部分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人員不足的問題,使分支機構更好地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現就加強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11]29號

頒佈時間:2011-01-30

實施時間:2011-01-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守庫押運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員原則上採取與分支機構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用工方式。

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是分支機構員工構成的一部分。

第二條 總行對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實行專項管理、總量控制,根據各省(區、市)分支機構的業務量、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本着科學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分省(區、市)覈定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控制數量。

在總行覈定的控制數量內,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分省(區、市)管理的合同工管理體制,分解、下達轄內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控制數量。

各分支機構的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數量要嚴格控制在上級行覈定的控制數量之內,不得突破控制數量招聘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

第三條 守庫押運崗位新招聘合同制人員由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一組織(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自行組織)。

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招聘要體現“公開公平、凡進必考、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對象主要是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和公安院校畢業生;男性,年齡應在20週歲-28週歲之間,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政治可靠,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具備在守庫押運崗位履職的其他條件。

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招聘程序主要包括筆試、專業測試、面試、體檢、政審五個環節。筆試側重於考查綜合素質,可根據情況適當考查中央銀行基礎知識和守庫押運崗位業務操作知識等內容;專業測試側重於考查身體素質、專業技能等內容;面試側重於考查個人品質、心理素質、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等內容。

政審工作由各分支機構負責對擬錄用人員在原服役部隊、工作單位或學校的表現進行審查把關,審查內容包括個人表現、家庭關係等。

各分支機構守庫押運崗位新聘用人員名單須報總行備案。

分支機構其他崗位的合同制人員轉崗到守庫押運崗位、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重新聘用到守庫押運崗位視同守庫押運崗位新聘用人員,按上述新聘用人員的招聘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各分支機構與守庫押運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年,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上崗;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按規定解除合同、分支機構可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與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第五條 各分支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同制用工管理暫行辦法》和總行關於守庫押運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專項考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思想品德、紀律規定及保密安全教育,組織體能訓練和專業技能培訓,保持良好的身體素質。同時定期組織開展防範各種突發事件的演練,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六條 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工資收入按高於當地勞動力市場同類崗位工資價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和調整。

各分支機構要健全完善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原則上可將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工資收入劃分爲崗位工資、年功工資、績效工資(獎金)三部分,其中,崗位工資參照當地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確定;年功工資根據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績效工資(獎金)根據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的工作業績和考覈情況確定。此外,押運人員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押運補助。

各分支機構的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按國家和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養老、醫療等地方社會保險。

第七條 建立守庫押運崗位合同制人員安置費制度。安置費採取一次性計發的方式,在本人離開守庫押運崗位後一次性發給本人。

安置費根據合同制人員在守庫押運崗位上的工作年限,每滿十二個月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發。其中,月工資按照本人離開守庫押運崗位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守庫押運崗位工作期間出現事故、失誤或發生案件的,根據個人應承擔的責任,扣發部分或全部安置費。

第八條 本意見實施前已經依法訂立且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並且按照本意見第七條支付安置費,安置費計發年限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意見和總行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確保意見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