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

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

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

爲了保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產,保證國家派購任務的落實和加強對議購產品的經營,搞好肉禽蛋商品的流通,根據國務院《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84]商食字第20號

頒佈時間:1984-08-28

實施時間:1984-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產,保證國家派購任務的落實和加強對議購產品的經營,搞好肉禽蛋商品的流通,根據國務院《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收購單位同生產者(包括國營農場、農村社隊、生產者協會、專業戶等,下同)、個體經營戶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

第三條 簽訂購銷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並以書面形式簽訂,除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外,還應報送有關部門。

第四條 合同簽訂後,如雙方認爲必要時,可根據自願原則,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司法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五條 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要嚴格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六條 屬於國家派購的產品,按照各級政府下達到生產單位的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同生產者簽訂合同。

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以外及議購的產品,其購銷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簽訂。

第七條 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產品的名稱。 使用的產品名稱必須準確。 如使用地區性習慣名稱或需註明產品品種(如黃牛、水牛等)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二、 產品的數量和計算單位。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數量、計量單位和計算方法。三、 產品的等級和質量。畜禽產品都是鮮活產品,產品的等級、質量,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可行的檢疫檢驗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四、 產品的價格。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內的產品,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在合同執行期內遇有價格調整時,按新價格執行;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以外及議購的產品,其收購價格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五、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按派購任務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則上以一年爲限,分季分月執行;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外及議購的產品按當事人雙方協商的交貨期限執行。根據鮮活商品的特點,交貨日期經協商一致可適當提前或推遲。交貨地點和方式,可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六、 貨款結算。產品的貨款結算,對社員個人、專業戶、個體經營戶等一般要求錢貨兩清,如要透過銀行結算的,結算辦法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七、 違約責任。

八、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例如,以收購胴體代替活體時,要對數量、價格的折算辦法和產品衛生質量要求 ,國家規定的獎售政策和產前產後服務項目等在合同中註明)。

第三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八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 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經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後,可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 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雙方利益和影響國家收購計劃的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通知對方,並採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後,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做出答覆(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答覆),超過規定(約定)期限不做答覆的,即視爲默認。

第十一條 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內的購銷合同的變更,還應報經下達該計劃的上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以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的交付時間由當事人雙方商定或由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三條 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業務主管部門隨意變更計劃、 調度失當、非法干預等錯誤,使一方不可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購銷合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負責處理善後工作。

第十四條 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的情況時,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供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 逾期或交貨少於合同規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應照數補交,其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如需方不需要,按逾期少繳部分貨款總值的1―20%償付違約金。

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而供方經有關部門證明理由正當,需方可考慮同意接收,並按合同規定付款;無正當理由提前交貨的,需方有權拒收。

二、 交售的產品規格、衛生質量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需方可以拒收。如經有關部門證明確有正當理由,需方仍然需要的可以延遲交貨,不按違約處理。

第十六條 需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 未按合同規定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 ,應按需方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25%償付違約金。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二、 需方提前收購,如供方同意,變更合同,需方要給供方適當的補償。需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飼養費,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實際損失。

三、 對透過銀行結算而未按期限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定,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四、 供方按合同規定交貨 , 需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 , 除按拒收部分貨款總值的5―25%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十七條 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應透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時,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無效時,當事人一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商品損失和費用開支,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等同國營收購單位之間簽訂的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也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未盡事宜,按《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分品種的購銷合同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