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識使用說明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識使用說明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識使用說明

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識是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的唯一指定標識,可廣泛用於各地各部門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環境佈置和羣衆性主題教育活動用品製作。
2019年6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標識。

頒佈單位國務院新聞辦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9-06-03

實施時間:2019-06-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此標識爲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的唯一指定標識。

一、使用範圍

1.用於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2.用於慶祝活動環境佈置和請柬、證件、須知、簽到簿等用品的製作。

3.用於羣衆性主題教育活動的背景板、標牌、彩旗、遮陽傘、遮陽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製作。

4.用於新聞報道專題專欄、專題網頁和宣傳品、宣傳摺頁、宣傳標語、公益廣告、招貼畫等的製作。

5.用於製作慶祝活動即時貼、胸牌、臂章等,供羣衆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慶祝活動標識使用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任意修改、變形或變色,不能因放大或縮小破壞標識的完整性。

2.慶祝活動標識不得用於商業廣告、製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不得用於私人慶典和弔唁活動。

3.以慶祝活動標識爲元素製作的用品,要與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主題密切相關,不得亂用、濫用。

4.慶祝活動標識使用要結合實際、因時因地而異,妥善把握與周邊環境關係,注重整體效果,既要有利於營造濃厚社會氛圍,也要注意不能破壞現有人文自然景觀,確保與城鄉環境面貌協調統一。

三、使用管理

1.慶祝活動標識所有權屬於國務院新聞辦。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慶祝活動標識的商標註冊管理工作,防止標識被商業註冊,要加強標識使用的市場監督和管理。

3.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轄區內和主管主辦的活動進行監督,對不按要求使用標識等問題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整治。

國務院新聞辦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