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範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範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管理基本規範

爲加強中醫藥社區衛生服務規範化管理,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制定本規範。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03-11-25

實施時間:2003-11-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總則

(一)爲加強中醫藥社區衛生服務規範化管理,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民族醫藥服務管理,以及其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管理,可參照執行。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服務進行監督管理,並安排專人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合理配置和利用中醫藥的資源,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優勢和作用。

二、中醫藥業務建設

(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將提供中醫藥服務作爲其業務工作的重要內容,並配置開展中醫藥服務工作所需的基本設施和體現中醫特色的診療設備。

(五)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設定中醫科,開設中藥房,或者開設中醫特色專科(專病)。

三、人員配備和人才培養

(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配備類別、層次和數量適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藥服務活動。

中醫執業醫師應當佔執業醫師總數中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

(七)50%以上的臨牀執業醫師接受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相關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中醫執業醫師應當接受全科醫師崗位培訓。

建立鼓勵二三級中醫醫療機構有關在職及退休中醫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兼職服務的制度。

四、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

(八)預防

1.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2.開展2種以上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中醫藥防治一體化的服務,運用中醫理論與技術,參與健康指導和行爲干預;

3.居民健康檔案中體現中醫內容。

(九)醫療

1.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牀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社區的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

2.根據“簡、便、驗、廉”的原則,運用包括中藥、鍼灸、推拿、火罐、敷貼、刮痧、薰洗、穴位注射、熱熨等在內的4種以上的中醫藥治療方法;

3.提供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品種數量應當滿足開展中醫藥服務需要。中成藥品種應當在50種以上,中藥飲片應當在250種以上。

(十)保健

1.制定有中醫藥內容的適合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等重點人羣以及亞健康人羣的保健方案,並組織實施;

2.開展具有中醫特色的養生保健工作。

(十一)康復

運用中醫藥方法結合現代理療手段,開展中醫康復醫療服務。

(十二)健康教育

運用多種形式,宣傳中醫藥防病、保健知識,能夠提供有中醫藥內容的健康教育。

(十三)計劃生育諮詢以及技術指導

運用中醫藥知識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和孕產婦保健的諮詢及指導。

(十四)提供中醫藥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