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辦法

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辦法

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佈,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考覈工作,提高科技人才自主創新能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以下簡稱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考覈工作。

帶頭人是指在昆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從事學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中創新能力強、業績顯著,在本行業或者本區域創新發展中發揮帶頭作用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後備人選是指在昆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從事學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中創新意識強、業績突出,具有培養潛力和發展潛質,可作爲帶頭人重點培養對象的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條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考覈工作,堅持品德、能力和業績並重的原則,堅持服務產業發展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選拔培養考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和考覈工作。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培養和考覈等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倘甸和轎子山兩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推薦、培養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原則上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人數不超過100名,帶頭人佔40%,後備人選佔60%。

第二章 申報與選拔

第六條 帶頭人透過評定和認定兩種方式產生。後備人選透過評定的方式產生。

優先選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產業和領域的創新創業人才,產業創新創業人才不少於總選拔人數的70%。

第七條 申報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二)有明確的學術和技術研究方向,並從事相關科學技術創新研究活動;

(三)帶頭人申報人員年齡不超過50歲,後備人選申報人員年齡不超過40歲。

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人才支援計劃資助並處於培養期內的人員不在申報選拔範圍內。

第八條 除滿足第七條規定條件以外,截止申報之日近三年內,申報帶頭人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爲負責人主持並完成過市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二)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和公共服務平臺的核心成員,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和公共服務平臺的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

(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負責人;

(四)作爲第一完成人取得發明專利、擁有經鑑定的關鍵核心技術等,且成果得到轉化應用;

(五)作爲第一完成人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畜禽新品種及配套系審定,獲得國家重點新產品、新藥認定,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六)作爲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或者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者作爲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或者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七)作爲第一作者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期刊、國家級核心刊物發表過5篇以上專業論文,或者作爲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過著作;

(八)在本行業或者本區域創新發展中,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做出突出貢獻,起到了示範引領作用。

第九條 除滿足第七條規定條件以外,截止申報之日近三年內,申報後備人選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市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二)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和公共服務平臺的技術人員,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和公共服務平臺核心成員;

(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或者創新型企業技術負責人;

(四)作爲完成人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獲得雲南省重點新產品認定、畜禽新品種及配套系審定,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

(五)獲得市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或者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六)作爲第一作者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期刊、國家級核心刊物發表3篇以上專業論文,或者作爲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出版社出版過著作;

(七)在本行業或者本區域創新發展中,發揮了骨幹作用,成效突出。

第十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評定程序:

(一)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編制併發布年度申報指南,受理申報材料,組織對申報人員的資格審查;

(二)相關主管部門對資格審查合格人員擇優推薦;

(三)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實施評審;

(四)領導小組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覈;

(五)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審覈後的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十五日;

(六)市人民政府審批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本市引進的海內外各類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由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評審、領導小組審覈並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直接認定爲帶頭人。

第三章 培養與考覈

第十二條 帶頭人培養期爲五年,後備人選培養期爲三年,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與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簽訂培養計劃任務書。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培養期內的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培養:

(一)申報市級科研項目,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援;

(二)申報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和公共服務等平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和推薦;

(三)科技成果轉化給予經費資助;

(四)組織專業培訓、學術交流、創新創業等活動;

第十四條 根據培養計劃任務書對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進行考覈,考覈分爲年度考覈和培養期滿綜合考覈。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考覈評價指標體系和組織考覈工作,也可委託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年度考覈。

第十五條 年度考覈結果分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基本實現培養計劃目標”“未實現培養計劃目標”三個等次。培養期滿綜合考覈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六條年度考覈結果作爲綜合考覈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在培養期內獲得國家級人才榮譽稱號、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之一的,當年年度考覈結果確定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且其他年度考覈結果均爲“基本實現培養計劃目標”及以上的,綜合考覈結果確定爲“優秀”。

獲得省(部)級人才榮譽稱號、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省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之一的,當年年度考覈結果確定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

第十七條年度考覈結果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的,給予帶頭人3萬元、後備人選1萬元的培養津貼;考覈結果爲“基本實現培養計劃目標”的,給予帶頭人1萬元、後備人選5千元的培養津貼;考覈結果爲“未實現培養計劃目標”的,不給予培養津貼。

鼓勵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所在單位根據年度考覈結果配套培養經費。

第十八條後備人選培養期內年度考覈結果均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且培養期滿綜合考覈結果爲“優秀”的,經本人申請、領導小組審覈並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確定爲帶頭人。

第十九條培養期滿綜合考覈結果爲“優秀”的帶頭人,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評定、領導小組審覈並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授予“昆明市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稱號,一次性給予5萬元工作津貼。

第二十條年度考覈結果爲“實現培養計劃目標”的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申報雲南省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才或者雲南省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評選;由市級相關部門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人才評選。

第二十一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培養期滿綜合考覈結果爲“合格”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納入昆明市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相關主管部門對帶頭人及後備人選實施的科學研究、產品開發、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產業化發展的創新創業活動,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入計劃項目予以支援,做好人才服務工作。

市人民政府對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和服務保障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覈。

第二十三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實施的科研項目所需的科研經費、設備、培訓和交流等,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培養期滿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績效統計和跟蹤服務,對其牽頭開展的科研工作予以後續支援。

第二十五條 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的專項經費預算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編制,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領導小組審覈、市人民政府確認後,不再享有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資格和待遇,終止培養:

(一)培養期內調離昆明區域的;

(二)年度考覈結果累計兩年爲“未實現培養計劃目標”的;

(三)弄虛作假取得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資格的;

(四)違反學術或者職業道德的;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因違紀違法受到開除處分的;

(七)其他不適合享有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資格和待遇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三至六項規定情形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爲被記錄之日起五年內取消作爲直接責任人申報市級各類項目、獎項和榮譽的資格,追回已發放的培養津貼。

第二十七條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審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帶頭人或者後備人選資格的,取消單位推薦資格、評審專家的評審資格。

第二十八條在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和考覈工作中不嚴格依本辦法行爲或者有違法行爲的,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佈,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選拔培養考覈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