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移動通信產品的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經字[1998]281號
頒佈時間:1998-12-04
實施時間:1998-12-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移動通信產品的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投入移動通信高技術產業的專項資金,按5%從1998年至2002年收取的電話初裝費中提取,實行財政預、決算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堅持先收後支、收支平衡、統籌規劃、專款專用的原則,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移動通信技術和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具體使用範圍包括:移動電話手機、移動電話交換機和基站的研究與開發;移動通信網絡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經批准的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項目情況按兩種方式使用,一是作爲無償撥款直接投入研究開發單位,二是作爲週轉借款有償借給研究開發單位使用。
專項資金週轉借款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資訊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1.從市話初裝基金收入中提取的5%;
2.收回的週轉借款本金和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七條 從市話初裝基金中提取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隨同市話初裝基金一併撥付。
第八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於每年的10月向資訊產業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申請,內容包括:
1.項目名稱;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申請用款金額及方式,包括有償使用部分的還款計劃;
4.配套資金的籌集方式;
5.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資訊產業部根據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原則,經有關專家論證後,編制《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劃》,連同專項資金預算一起於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批。經批准的項目因故不能執行或推遲執行的,資訊產業部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財政部,並停止或推遲撥付有關撥款或貸款。
第十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用款金額及方式,向資訊產業部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辦理請款;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根據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收到撥付的資金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於國家的無償撥款,企業作爲國家投入的資本金處理;科研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在報經財政部批准覈銷後,形成資產部分作爲國家投入的資本金處理。
2.對於有償使用的週轉借款,作爲負債處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的設定由資訊產業部商財政部確定。專項資金結餘(包括財政部撥付的5%市話初裝基金收入和收回的專項資金貸款本金、利息收入)除存於資訊產業部專項資金帳戶和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帳戶外,不得存於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
專項資金預算應按照自求平衡的原則編制,各項支出必須以收入作爲來源保證。專項資金預算以報表及編制說明的形式於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經財政部正式批准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不得隨意進行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按規定將調整後的預算及時報送財政部審批。
專項資金決算報告分決算報表和編制說明兩部分,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審批。
專項資金預算報表包括《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收支預算表》和《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支出項目預算表》,專項資金決算報表包括《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收支決算表》和《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決算表》,具體報表格式附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對於使用專項資金超過1000萬元的單位和項目,每年由資訊產業部和財政部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資訊產業部和財政部備案。
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部和資訊產業部的監督、檢查。資訊產業部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日常管理,對於違反規定的使用單位,除停止撥付專項資金外,還要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資訊產業部負責解釋。
附:一、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收支預算表(略)
二、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支出項目預算表(略)
三、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收支決算表(略)
四、移動通信產品研究開發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決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