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

司法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作出部署,進一步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羣衆法律援助需求。

頒佈單位司法部,財政部

文       號:司發通[2019]27號

頒佈時間:2019-02-15

實施時間:2019-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檔案精神,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羣衆法律援助需求,現就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二、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覈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或者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確定。

三、根據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可以分別制定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諮詢補貼標準。

區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根據服務過程中實際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鑑定費等因素確定直接費用。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差旅費有關標準予以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翻譯費、公證費、鑑定費經法律援助機構覈實後予以安排。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係數。

四、辦案補貼標準,是指辦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辯護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辯護事項爲一件案件,根據承辦同類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費的天數,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於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同一案件有2個以上受援人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爲基數,適當增加補貼。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師,爲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值班律師爲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

六、法律諮詢補貼標準,是指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諮詢服務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七、地方法律援助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服務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辦法確定。

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九、逐步推行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各項補貼標準爲基準,根據服務質量上下浮動一定比例,確定不同級別補貼標準,促進提高服務質量。

十、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十一、健全資訊公開和監督機制。各地要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