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

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

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

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爲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制定《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水運國內函[2019]15號

頒佈時間:2019-03-01

實施時間:2019-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提高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力調控措施的科學性,規範運力調控綜合評審活動,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促進水路運輸安全、綠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供求狀況及新增運力開展綜合評審,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綜合評審,是指以專家論證審查的方式,利用數據分析、評分比較等手段,對市場狀況和企業申請進行分析論證和條件審查的工作過程。

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石油氣船(含化工氣體船)、液化天然氣船。

第三條綜合評審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學品船、液化石油氣船、液化天然氣船運輸市場分別組織開展。包括對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的市場供需狀況及運力需求的綜合分析論證、對新增運力申請企業情況的綜合評審。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綜合評審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完善綜合評審專家庫。

第五條 綜合評審結論是作出運力調控措施和新增運力許可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綜合評審程序

第六條 綜合評審由交通運輸部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技術諮詢服務單位組織開展。

第七條技術諮詢服務單位按照委託,對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進行市場統計和調查分析,根據運力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運力需求分析論證報告,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新增運力申請企業的有關情況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

第八條 新增運力申請企業情況綜合評審採取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家綜合評審前,技術諮詢服務單位在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的監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條確定的迴避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當包括水路運輸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術諮詢服務等相關方面的專家。

(二)由專家組成員從專家組中推薦一名組長,負責主持本次專家綜合評審。

(三)專家組成員按照申請企業情況綜合評審表(見附表)各自獨立實名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取平均分爲企業的最終得分。

(四)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形成綜合評審結果,經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九條最終得分爲60分及以上的企業,按申請新增運力涉及的運輸市場種類、分數高低進行綜合評審分類排序。最終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附表中“企業有關資質條件符合度情況”“企業安全綠色發展情況”“企業守法誠信及服務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業績情況”的評審項目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最終得分未達到60分的企業,不參加本次綜合評審排序。

第十條技術諮詢服務單位應當在專家綜合評審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綜合評審結果及相關評審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示綜合評審結果,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綜合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申請。提出異議申請應當實名,並提供有關詳細線索或者證據。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組織對異議申請進行調查覈實。經查實確實存在問題並影響評審結果的,應當及時更正,重新確定並形成本次綜合評審的最終排序。

第十二條 在當年各市場新增運力總規模額度內,根據最終排序的先後順序和企業申請情況,按照每輪次1艘的原則確定獲得新增運力資格的企業及新增運力情況。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對外公佈本次綜合評審最終結果。

第十四條 所有透過綜合評審且得到新增運力批准的企業,如新增運力比批准運力載重噸增加或者減少超過15%的,應當重新參加綜合評審,已批准檔案失效。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部根據技術諮詢服務單位編制的年度運力需求分析論證報告和專家論證結果,確定當年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措施,包括各市場新增運力總規模和優先發展船型等,並於每年4月底前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根據公佈的運力調控措施和自身經營發展需要,企業可以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新增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力申請,並遞交相關申請材料。

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轉報。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根據運力調控措施,對新增運力許可申請進行審覈,並依據專家對申請企業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等情況的綜合評審結果,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新增運力,應當按照附表中的評分標準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確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導致相關審查內容無法打分的,該項不得分。

第二十條申請企業應當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對因材料失真、存在欺騙行爲影響專家綜合評審結果的,取消參加本年度綜合評審的資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納入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並進行相應處置。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加新增運力企業情況綜合評審的專家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專家組:

(一)與提出申請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爲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提出申請的企業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對申請材料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審查,不得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

第二十三條參評專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請企業和其他參評專家的資訊,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專家審查期間和綜合評審結果正式對外公開前,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企業或者與參評企業有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透露評審資訊。

第二十四條 專家組成員和參評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自然人如發現有關人員存在不公正行爲,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第二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綜合評審活動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出綜合評審活動的;

(二)綜合評審期間私下接觸參評企業的;

(三)收受參評企業及相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綜合評審情況和資料的;

(五)由於健康等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綜合評審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在專家綜合評審前,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專家透露任何參評企業資訊,不得向任何專家透露其他參評專家資訊,不得向參評企業透露任何參評專家資訊。

在開展綜合評審工作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或者影響專家評審,有關工作人員及專家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關於“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有關要求的,免於參加綜合評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爲5年,到期後如有必要延長執行的,重新公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交辦水〔2017〕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