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       號:法發[2016]18號

頒佈時間:2016-07-20

實施時間:2016-07-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檔案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鑑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四、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鑑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覈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覈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爲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覈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範補充偵查行爲,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十一、規範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十二、完善對證人、鑑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鑑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範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十六、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蔘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十八、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對於實施上述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對擾亂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爲,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二十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