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透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主席令第80號

頒佈時間:2017-11-04

實施時間:2017-11-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爲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爲,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爲: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