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檢驗規程

棉花檢驗規程

棉花檢驗規程

爲統一執行棉花檢驗,貫徹優棉優價、優棉優用政策,以促進棉花生產,提高品質,便利貿易,適應紡織工業需要,特訂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53-12-16

實施時間:1953-12-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統一執行棉花檢驗,貫徹優棉優價、優棉優用政策,以促進棉花生產,提高品質,便利貿易,適應紡織工業需要,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產內銷棉花,依本規程的規定檢驗之。

第三條 棉花檢驗的項目和等級規定如左:

一、類別-分爲三類:細絨白棉、粗絨白棉、細絨黃棉。

二、品級-白棉分爲九級:優級、次優級、上級、次上級、中級、次中級、下級、次下級、平級。黃棉分爲七級:優級、次優級、上級、次上級、中級、次中級、下級。

三、長度-以十六分之一英寸爲單位。

四、水分-以含水百分率表示之。

五、雜質-以含雜百分率表示之。

第四條 棉花雜質分爲左列兩類:

一、甲類雜質-碎葉、鈴片、小棉枝、籽屑、蟲屎、軟籽表皮等六種雜質屬之,連同不孕籽在品級項目內處理。

二、乙類雜質-棉籽、籽棉、破籽、泥沙、及其它雜質均屬之,從量處理。

本規程所稱雜質,係指乙類雜質。

第五條 棉花標準品規定如左:

一、類別-細絨白棉。

二、品級-中級。

三、長度-八分之七英寸。

四、水分-百分之十。

五、雜質-百分之一。

第六條 在業務處理上,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棉花水分得以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黃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棉花運至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時,以百分之十計算;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棉花運至黃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時,以百分之十一計算。

第七條 棉花水分最高限度規定如左:

一、黃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爲百分之十二。

二、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爲百分之十三。

三、兩地區棉花互運時,以百分之十三爲最高限度。

第八條 棉花雜質最高限度規定如左:

一、白棉優級至下級,黃棉優級、次優級爲百分之三。

二、白棉次下級、平級,黃棉上級、次上級爲百分之四。

三、黃棉中級、次中級、下級爲百分之六。

四、等外棉不予規定。

第九條 棉花水分雜質含量在規定標準以內者,應照加重量,超過規定標準者應照扣重量。

第十條 棉花水分超過最高限度者,應攤曬整理。

整批棉花水分平均不超過最高限度,而其中有部分超過最高限度者,以整批棉花水分超過最高限度論。

第十一條 棉花雜質超過最高限度者,應予整理,但確屬無法整理,經纖維檢驗機關證明者,得不予整理,其超過最高限度部分之雜質含量,加倍扣算。

第十二條 棉花水分雜質,已經一個纖維檢驗機關檢驗不超過最高限度,運至另一地區,再經檢驗超過最高限度時,除因棉包落水等特殊原因外,得仍以不超過最高限度論,但在業務計算上,以後驗結果計算之。

第十三條 嚴禁在棉花中摻水摻雜。嚴禁在棉花中混入火柴、鐵片、鐵釘、磚石、石粉、石膏粉、白土粉及其他易引起燃燒或損壞機器的特殊雜質。

第十四條 不得將粗絨和細絨,黃棉和白棉互相摻混,或將油花腳花及其他廢花摻入原棉,如有摻混,應由棉花所有人挑選整理,無法整理者,得降低其價格。

第十五條 棉花混合打包,以類別、品級、長度相同者爲準。

第十六條 棉花包上應刷明棉花產地、等級、批號及收購加工機構名稱等標記。

第十七條 纖維檢驗機關得接受申請檢驗經三條規定的各項棉花品質,填發檢驗證書。

第十八條 棉業有關部門得組織聯合棉花檢驗機構檢驗棉花,並代纖維檢驗機關簽發儉驗證書。

第十九條 棉花交接關係人不同意纖維檢驗機關或聯合棉花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得申請覆驗。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各條規定者,由當地工商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理,共有關檢驗技術事項,由纖維檢驗機關協助之。

第二十一條 纖維檢驗機關檢驗或覆驗棉花,得收取費用。其費額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所稱纖維檢驗機關指中央人民政府紡織工業部纖維檢驗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的施行細則,棉花檢驗技術規定,棉花品質實物標準,籽棉檢驗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紡織工業部訂定,報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紡織工業部。

第二十五條 原公佈規程與本規程有牴觸者,一律作廢。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