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爲加強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管理,進一步規範註冊計量師管理權責,促進註冊計量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註冊計量師資格制度基礎上,制定了《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       號: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頒佈時間:2019-10-15

實施時間:2019-10-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

第三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參加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各科目考試併合格,方可取得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進階職稱的人員,參加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只參加《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透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參加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只參加《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考試。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透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符合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八條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九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