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合同管轄

消防施工合同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確定

1、也就是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新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